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2********,汉族,初中文化,**员工,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芜湖市镜湖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皖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市弋江区**路由*向*行驶至**小区东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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