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巷**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J6****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交白石路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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