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2********,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贞丰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贵A****M号小型轿车从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盛丰商贸城经兴仁大道右转经振兴大道往兴仁大酒店方向行驶,23时13分许,行驶到兴仁市振兴大道飞越路口100米(小地名:浩然上城门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民警立即将姚某某带到兴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送检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研判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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