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开令)(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2001********,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贵EV****号小型轿车,从兴仁市田坝经夜归地、兴仁大道往振兴大道方向行驶。21时38分许,行驶到**道**路路口20米(小地名:汇景苑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孔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鉴定,孔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29mg/100ml,系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