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2001********,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贵EV****号小型轿车,从兴仁市田坝经夜归地、兴仁大道往振兴大道方向行驶。21时38分许,行驶到**道**路路口20米(小地名:汇景苑路口)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孔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鉴定,孔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29mg/100ml,系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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