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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厚明)(公开版)_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路**段**号心仪洗车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1P5同年8月1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钟山区**厂对面自己经营的心仪洗车场内为被害人沈某某洗车,在孙某某洗车的过程中发现沈某某放在车辆副驾驶后排包内的一万元人民币,后孙某某将一万元盗走藏匿在自家的水池旁。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扣押清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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