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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登安)(公开版)_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镇境内沿**大道由东向西行至***路口处,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110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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