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81988********,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集庄*队。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蔡雨歌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镇**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圩庄路口南路段处,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濉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且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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