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曾用名双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和杨某某、石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到河边电鱼来做宵夜,当晚20时许,石某某从家拿来电鱼的工具后同杨某某、孙某某三人来到榕江县**镇**市场下坎的河道进行电鱼,当晚21时许被巡逻至此榕江县车江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清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等三人共计从河中电击捕获到384条珠江水系天然水域野生鱼类,总重1.464千克。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进行了增殖放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