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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性,1964****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52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8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6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哈密市伊州区大泉湾乡疙瘩井村金疙瘩社区出发,行驶至疙瘩井村自建路4公里处路段时,被伊州区公安局警务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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