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城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宁**,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45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4月20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宁**饮酒后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咸平路由南向北行行驶至大王新村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坦白、血液乙醇含量95.72mg/100mL,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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