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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松松)(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安某从思南县***镇***村沿思林电站进场公路往思南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场行驶至思林电站进场公路(思南县邵家桥镇镇江阁村路段)时,将行人田某某撞倒在地。安某某采取紧急制动将车停住,由于王某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而撞在安某某车右尾部。事故造成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安某某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现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安某某已履行协议并得到书面谅解。

2020年1月20日思南县公安局受理本案,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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