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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继飞)(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8********,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共产党党员,公务员,系贵州省**市**机关**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国土局停车场沿人民路往兴仁市城北街道办事处民主社区方向行驶,20时25分行驶到兴仁市人民路与人民北路交叉路口20米(小地名:阳光小区路口)处,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高于醉酒标准值(80mg/100ml),随后民警将安某某带到兴仁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安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密封血样照片、送安某某血样检验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返还物品凭证、查获经过、送安某某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及照片、视频研判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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