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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安翠珍)(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志丹检刑不诉〔2023〕2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陕西省**市**县人,住***县**镇**村**号,无业,无前科。2023年3月1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3年9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县**街道办事处柳家沟村其儿子袁某某废品收购厂吃过午饭后,在废品收购厂南侧焚烧玉米秸秆时,因疏忽大意未预判天气原因,致使火势无法控制,引燃旁边集体防护林着火,发生火灾,造成4.8548公顷乔灌木林地过火受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春干旱季节焚烧玉米秸秆时,疏忽大意未预判天气原因,发生火灾,造成4.8548公顷乔灌木林地过火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安某某明知其家属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时安某某年满76周岁,属已满75周岁以上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安某某家属将受损过火林地面积4.8548公顷,按林业部门的设计修复补植方案,补植后大部分林地已恢复原貌,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并对过火林地八户承包经营户进行损害性赔偿,共赔偿经济损失73000元,已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安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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