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承兴)(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小名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镇**村**组**号**号,现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兴仁市**街道**村**组李某某家中看望李某某的母亲刘某某,期间,被害人刘某某让宋某某帮忙将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取出,宋某某让刘某某提供了李某某的手机、身份证,宋某某将李某某银行卡中的余额转至李某某的微信账户,又从李某某微信账户将钱转至宋某某的微信账户后,宋某某趁机将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的3600元转走,之后,宋某某将李某某微信账户转来的钱取现交给刘某某,案发后,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共计3742.63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兴仁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从轻、从宽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