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住蔚县**镇**巷**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Z****号黄色隆鑫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仰庄路口,被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2020年7月23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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