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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宋永良)(公开版)_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平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5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宋某某在其父亲过世后将其父亲持有的一支枪支进行保管。2020年5月16日17时30分许,宋某某某某(另案)、某某(另案)三人各自携带一支火药枪窜至惠水县羡塘镇甲奉村马咀组山坡上打猎时被羡塘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将非法持有枪支的某某、某某等人抓获,并收缴宋某某某某、某某三人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各一支及少量黑火药、弹珠等。案发后,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宋某某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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