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城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3193,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咸阳市渭城区**********************,系长庆石化消防队劳务派遣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时许,宋**驾驶陕U****5号小型轿车,沿化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紫韵东城小区门口时与人发生口角,后对方报警,出警民警发现宋**饮酒驾驶机动车,遂将案件移交渭城交警大队受理。经陕西咸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宋**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检验结果为:84.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轻微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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