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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尚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日21时许,被害人班某乘坐犯罪嫌疑人尚某驾驶的出租车至开发区北航路天籁朝歌KTV,因班某妻子呕吐在尚某的出租车上,双方就赔偿洗车钱发生纠纷,随即尚某将班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尚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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