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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尚某)(公开版)_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良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尚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7017,汉族,初中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徐阳办****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凌晨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尚某酒后驾驶陕A****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阎良区阎南路京昆立交桥东侧路段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尚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36.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尚某醉酒驾驶行驶距离和时间持续较短,归案后,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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