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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岑国刚)(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41********,布依族,文盲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74年,岑某某在晴隆县**镇政府工作时将政府收缴来的一支长火药枪拿回家,之后一直存放在家中卧室内。2020年6月18日,晴隆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上门开展缉枪治爆宣传工作时,岑某某主动将火药枪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岑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能正常进行击发。

岑某某在非法持有枪支期间,没有用枪做过违法犯罪的事,长期未使用,主动上交枪支,是自首,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本院认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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