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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岑波)(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岑某甲,男,19**年6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89**104410,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贵州省晴隆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甲(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8人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晴隆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6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至17日王某甲(另案处理),分别在茶马镇王某乙(另案处理)、田某甲(另案处理)、田某乙(另案处理)及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家开设赌场10天,其中2020年2月8日至13日王某甲与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共同组织开设,14日至17日由王某甲1人组织开设。开设赌场期间王某甲负责找赌博地点,并与房主约定占股一股。赌场采用“挖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甲、龙某某、王某乙组织开设赌场期间王某甲、龙某某负责抽头,王某甲组织开设赌场期间由王某甲负责抽头,每天到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的参赌人员最少时约10人,最多时约30人。2020年2月17日在岑某甲家查获时,共抓获参赌人员32人,缴获赌资13000余元。涉及岑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2月16日至17日,王某甲在茶马镇**乡兵**岑某甲家开设赌场2天,期间抽头渔利约2000元,岑某甲分得1000元,王某甲获利1000元。

案发后,岑某甲已上缴违法所得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收缴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罗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王某甲、龙某某、王某乙、岑望、岑某甲、田某甲、田某乙、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田某甲、岑某甲、田某乙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提供赌博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岑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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