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岑**,男,布依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52272619*********,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现住独山县**镇**村**组**号,现在独山县**镇****上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岑**驾驶浙B2U***小型轿车由独山县下司镇往独山县麻尾镇街上方向行驶,21时03分许行驶至独山县麻尾镇满都拉防城港线3033公里加2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岑**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岑**的供述;4.(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0】873号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乙醇含量较低,未有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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