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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岳德贵)(公开版)_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3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3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达州市高新区斌郎乡长江村2组(小地名闵家油房)水域使用自制捕鱼工具捕鱼,后被通川区水产渔政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现场检查发现鱼网一条,未发现渔获物。经达州市通川区水产渔政局认定,岳某某使用的网鱼工具符合罾网特征,属于禁用的捕鱼工具。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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