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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岳自友)(公开版)_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2〕56号

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男,文盲,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50********,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2021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4月12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1月2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在汉中市**医院看完病后经过急诊楼一楼放射科分诊台时发现廖某某一手拿检查单,一手拿两部手机。廖某某用完手机后将其中一部金色苹果手机放在外套口袋里。趁其不备,岳某某将廖某某装在外套口袋内的手机盗走后返回家中。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iphone xs max手机于2021年11月25日的市场零售价为3200元。破案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岳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综上,认为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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