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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席安贵)(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6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江县,现榕江县**乡**村**组,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被不起诉人席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贵H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县医院往车江方向行驶,于22时06分,车辆行驶至商贸西路100米(小地名:***路段)时,被正在设卡的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现场对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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