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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常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刑不诉〔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女性,1961年12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19611205****,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偃师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2年7月25日登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犯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樊某某二人在王某某(已判决)的介绍下在郑州市航空港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卖给他人,其中常某某办理一个郑州环迪新能源有限公司,未获利;樊某某办理一个郑州达全实业有限公司,未获利;郭某某通过组织上述二人办理二个工商营业执照卖给他人,其个人共计获利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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