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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成龙)(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某,男性,1985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5061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横山镇,现住榆阳区荟景名园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醉酒后在榆阳区航宇路荟景名园小区无故殴打保安郭某某,致其受伤住院。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醉酒后在榆阳区航宇路弘景国际门口无故殴打出租车司机杜某某。

2020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庞某某醉酒后在榆阳区航宇路荟景名园小区无故辱骂并殴打出租车司机秦某某,致其左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及颜面软组织损伤。

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成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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