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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甲)(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庞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街**号,现住:榆林市横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教师。2021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18日本院认为无逮捕必要,同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康康,陕西宇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庞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庞某甲、庞某乙、雷某某、曹某某(已判刑)为向李某甲索要债务,曹某某纠集庞某乙、庞某甲、雷某某、韩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已判刑)等人驾车在延安市宝塔区**派出所找到李某甲,李某甲出了派出所后,曹某某、韩某某、雷某某等人强行将李某甲带上车,期间,韩某某用铁棍对李某甲进行殴打,后强行将李某甲开车带回至横山区**小区“**”,曹某某安排韩某某、庞某甲、张某某、白某某(取保候审)、杨某某(死亡)、马某某等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其索要债务,控制李某甲三天,直至2014年5月18日,李某甲给庞某甲出具18万元的还款承诺,李某甲给雷某某准账塔吊一台,曹某某强迫李某甲签订由李某乙(李某甲妹妹)房产担保还款债务的协议,后才让李某甲离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庞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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