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庭某某,曾用名无,绰号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镇**村**号附2,,经贵定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于2020年6月8日被贵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庭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下午2点过钟,犯罪嫌疑人庭某某到贵定县**镇**村小地名烂田冲自家的田里给种植的刺梨打农药,打完农药后,犯罪嫌疑人庭某某将之前清理的杂草和刺蓬堆在一起点火燃烧,在杂草燃烧过程中天气突然刮起大风,将燃烧的火苗吹起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及时打电话通知家人及驻村队长、110求援,并积极参与救火,于当日下午6时许扑灭山火。经贵定县林业局调查鉴定:过火林用地面积8.758公顷(131.4亩)。其中:特殊灌木林地0.4802公顷(7.2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7.4799公顷(112.2亩),宜林地(造林失败地)0.7979公顷(1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调查报告、鉴定意见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某某又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村民损失并取得村民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