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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康唐粝)(公开版)_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州检刑不诉〔2020〕50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8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某某县,住陕西省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小组,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号为陕F****的白色某某牌小型轿车,沿华州区古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郑路城南村段(古郑路与310国道丁字口北约30米处)时,被正在设卡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初查,驾驶人康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0617号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6mg/100ml。

本院认为,康某某危险驾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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