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2〕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0********,*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住: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2021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2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发现其家的鸡少了一只,便出门寻找,寻找到被起诉人廖某某家大门口时,曹某某对廖某某称是否看见其家的鸡,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廖某某在曹某某胸口处猛推了一下曹某某,致曹某某倒地受伤住院治疗。
2021年11月12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曹某某左侧3、4肋骨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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