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西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由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志坚、林俊荣,广东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向林某隆承租揭西县金和镇**村**山地,同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注册成立了揭西县金和伟兴家禽养殖场,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揭西县金和镇政府申请在涉案山地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2018年12月12日,金和镇政府批复同意揭西县金和伟兴家禽养殖场在涉案山地建设鸡舍饲养肉鸡用地,保护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严格按规定规划建设。
2018年底至2019下半年,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亦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对涉案山地进行平整、分级和硬底化,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占用林业用地总面积8204平方米,折合12.3亩,地块为商品林、用材林。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