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帕捷罗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爱民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次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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