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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华)(公开版)_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耀州检刑不诉〔2023〕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9********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单元****,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单元**。该张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3年5月1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0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05月1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新区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荣商城小区东门段时,与由东向西横穿东环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第6102044202300013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之前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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