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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小强)(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性别:**,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0********,**族,****,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乙,贵州锦江河(思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谢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4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5日3月19日、2020年5月17日5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癌症患者)在路过思南县张家寨镇工商分局时在看文某某路边小便,文某某认为在挑衅,就骂了他,张某甲还嘴,文某某就冲上去将张某甲面部和头部打伤(文某某之弟文某甲已参加拖打),随后张某甲的母亲代某某报了警,在张家寨镇派出所要求先医治再处理,期间,文某某给张某甲在思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了1590元,张某甲以自己是癌症患者,要求文某某带其到重庆西南医院去检查,文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得到张某甲谅解便带领张某甲到重庆西南医院检查,期间花费13000元左右(文某某单方陈述含县医院费用),文某某还多次找人说情想得到张某甲谅解私了。2018年9月18日,张某甲在重庆西南医院检查无恙后,便通知文某某到张家寨镇**山庄进行私了,同时张某甲还电话邀约了田某某(另案处理)前去帮助协商,田某某受邀后又以喊人吃饭为由邀约了胡某、李某、谢某某、魏某、蔡某、杨某、孙某某、陈某等人前去**山庄一起帮张某甲谈判,文某某为了协商时中间能有人调和,便邀约了本村支书文某乙及其叔叔文某丙一起前往,文某某、文某乙、文某丙三人到达**山庄后被张某甲喊在山庄院坝等待他们吃完饭后再说,期间文某某主动付了700元左右的饭钱。张某甲与田某某等人吃过午饭后便叫文某某、文某乙、文某丙到**山庄二楼一包房内进行谈判,在谈判开始前田某某便率先对文某某说了一句“你算运气好,发生打架那天我没有在,我如果在你现在不可能还能站在这里说话了。听说你要拿一百万元来摆起了打,我们坐在这里的几个身价加起来也有千把万,要搞死个把人也是很容易的。”还要求参加打的文某甲到场才谈,保证不打人,文某甲到后,双方主要交谈的人是张某甲方有田某某、谢某某、李某、胡某,其他人在隔壁包房打麻将,时不时到到包房走动,文某某方主要是文某乙,文某丙、文某甲没有讲话。开始文某某看到对方人多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威胁,后田某某等人要求文某某支付张某甲医疗费用八万元,一个癌症病人花了二三十万元,至少要十来万元,同时张某甲的母亲代某某还威胁文某某“不需要你拿钱,只要你能保证今后张某甲不犯病,如果犯病了就送到你家去。”文某某开始答应赔偿一万元人民币,在犹豫的时候被田某某叫去的人中就起哄到“搞快点,拿不出钱来就去赶他家的猪。要不就拿给我们来的这些人也打一顿。”谢某某看见场面僵持,就叫支书文某乙到房间外面去后说:“你们和一个癌症病人纠缠这些没必要,万一那个癌症病人死了怎么办,反正那两个人还年轻,找钱的时间还多,你们协商一下把钱陪了事情就算了”,支书文某乙就把文某某两兄弟从包间里叫了出去商量,商量了后文某乙、文某某就回到房间里面来说他们愿意赔偿八万元钱,文某某两兄弟就出去到张家寨信用社贷款。后文某某贷到五万元款先行支付张某甲,签定了协议书先付5万元,余下的3万元在一个月内付清,并要求张某甲写了谅解书。次日,文某某害怕一个月期间张某甲犯病出现意外,又分别在朋友张某丙手中借款两万元、在同村人文某丁手中借款一万元,通过微信支付的形式支付给张某甲,并叫张某甲在原文某乙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后文某某到张家寨派出所交了谅解书并讲赔偿了8万元人民币处理好了,要求从轻处罚,张家寨派出所于2018年10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同日执行。

2019年12月9日思南县公安局侦查思南县田某某、魏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发现张某甲、谢某某有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并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9日在思南县鹦鹉溪镇大水溪村勾组将张某甲、谢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甲家属将涉案款退还,得到被害人文某某的书面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因患癌症病被文某某殴打后强要被害人文某某赔偿8万元的事实。张某甲等人仅有语言威胁,并未限制人身自由,未有其他危及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全部退赔,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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