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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新社)(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11月1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24日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锋斌,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1月02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冯庄路5公里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冯原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2mg/100ml。张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人稀车少的时段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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