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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方圆)(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0〕5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0101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0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B**小型轿车行驶至榆林高新区蓝岛路与朝阳路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7.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深夜人稀车少时段醉酒驾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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