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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明军)(公开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荔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7********,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在**街道一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白酒二三两,后持B2驾驶证驾驶陕E****9号小型轿车前往大荔县城接人,23日0时25分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被交警羌白中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在深夜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行驶,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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