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佳,男性,1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21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黄陵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路**组**小区**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佳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案卷及证据材料,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受害人谅解书的真实性,开展了相关走访调查工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佳编造单位领导让其处理两箱六年西凤酒的理由,通过微信联系到黄陵县城**红绿灯附近经营门市的受害人冀某某,冀某某信以为真后于2020年2月13日、7月20日给张某佳微信转账1300元。2020年8月份,张某佳多次编造其单位需要招待用烟及单位领导过事需要用烟为借口,分别于2020年8月4日、8月5日、8月9日、8月28日、8月31日从冀某某经营的“**门市部”骗取南京雨花石、中华双中支、软中华、芙蓉王、冬虫夏草、红韵延安、闪光延安、延安1935、苏烟等香烟共计150条。经黄陵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被骗香烟的价值为42510元。后张某佳将所骗香烟多次以自己所有及单位领导要求处理为由卖给黄陵县**小区二期“**烟酒茶门市”,所获赃款35000余元被张某佳用于还帐及个人消费。案发后,张某佳家属向受害人冀某某退赔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因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对受害人积极退赔,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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