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家园**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卞和路由南向北行至乳泉大道南侧,被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皖民正司鉴[2020]毒鉴字第952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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