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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06******,彝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23时许,张某酒后驾驶贵******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六枝特区**镇**街上沿017县道往**煤矿方向行驶,当晚23时25分许,行驶至017县道16公里500米处路段时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肇事,事故造成贵******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张某、二轮电动车驾驶员杨某某、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2020年3月02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出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6mg//100mL。2020年3月18日,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及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足以证实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肇事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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