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89********,穿青人,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8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夺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2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09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7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贵GX8612白色轿车与王某(另案处理)同车经过龙泉路中段时,王某从副驾驶位置伸手对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实施抢夺,从刘某处抢走装有现金13000元的黑色挎包一个,得手后张某按照王某的指示驾车往安大厂方向逃窜,事后张某未参与分赃。案发后王某家属已赔偿刘某损失并取得谅解。2018年8月11日,张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系从犯,其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刘某已获得赔偿,本案造成的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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