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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村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5月25日20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ST****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固始县王审知大道六中向东约100米处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林某某发生碰撞,碰撞致林某某受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后林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林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并发创伤性及感染性休克,最终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固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酌定减轻、从宽情节:

法定情节: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酌定情节: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被害人的救治、配合调查工作,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刑事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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