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6月4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余某某、塔某某等人在哈密市伊州区吾尔达村青年小院吃饭饮酒。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搭某某从青年小院门口出发,沿吾尔达村自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北路吾尔达村路口,因看到民警查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驾驶的车辆停在路边离开,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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