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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性,1991****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姜堰市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64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7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余某某、塔某某等人在哈密市伊州区吾尔达村青年小院吃饭饮酒。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搭某某从青年小院门口出发,沿吾尔达村自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北路吾尔达村路口,因看到民警查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驾驶的车辆停在路边离开,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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