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龙门县**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居委会**路**号之**,住广东省龙门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粤L2****号牌小汽车由龙门县**镇往龙门县**街道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镇**桥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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