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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大道,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行至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学校旁**局门口看见被害人熊某价值人民币1716元的蓝色超速124-3-BA-0电动二轮车车钥匙未拔下,遂将该车辆盗走,随后将其停放于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医院。

2020年6月18日11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医院**楼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并当场扣押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当日,被害人家属签具谅解书,自愿谅解张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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