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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性别:**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87**********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镇**弄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龙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木弄村毛苟寨组占用农用地经营弃土场,未依法办理林地、耕地使用许可手续,用于接收建筑工地所产生的废渣、弃土,破坏了当地植被环境,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经铜仁市碧江区林业局调查出具的坝黄镇木弄村龙某某弃渣场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证明坝黄镇木弄村龙某某弃渣场违法使用林地1.09亩,属于商品林。经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书证明龙某某弃渣弃土场耕地破坏区位于坝黄镇木弄村毛苟寨组。破坏区总面积27.52亩,耕地面积15.01亩,破坏区原有耕地被弃渣严重压占,完全丧失种植功能。

被不起诉张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传唤到案,自愿修复生态,已向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公益专项资金账户缴纳人民币五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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