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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千阳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千阳县,住千阳县城关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千阳县城关镇**村**组路段,遇到交警检查,其为逃避检查,驾车逃离至**村**组(212省道64Km+450m处)右转时,其车与路边花坛相撞肇事,致张某某受伤。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不起诉人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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