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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7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国移动公司横山分公司**代理商,横山区**镇**村人。2021年7月3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明涛、程占芬,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间,张某某在横山区**镇经营中国移动门市(中国移动公司横山分公司代理商,工号为:****)期间,张某某在营业厅营业期间对前来办理新手机卡的客户谎称其有个京东拉新任务,需要帮忙完成一下任务,有时会送9元话费,有时不送,张某某将客户新办理的手机卡号发送到指定的京东拉新群里,客户的手机上收到一个验证码,张某某又将验证码发送到指定的京东拉新群里,群里有人会询问张某某成功与否,成功后有人会给张某某的微信上私发1至10元不等的佣金,不成功的话不给佣金。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间,肖某某、汪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昵称为“*子”、“*东”、“(*朵)”等的微信账号向张某某的微信昵称为“**指定专营店”(微信号:z****)的微信账号上发送的佣金共计为9429.5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法所得9429.5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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