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良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0030,汉族,大学本科学历,系航空工业第一飞行设计研究院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人民东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阎良区人民东路润天小区南门附近非机动车道路段时,张某某驾驶不慎遂将车辆撞在路边道沿上,后张某某在车上驾驶位置睡着,后民警巡逻发现该车异常,当场将张某某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14.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为了将自己停放在小区门前的车辆开进小区停车位,其行驶距离和时间持续较短,后因驾驶不慎将车辆前部轮胎撞到路边的道沿,张某某遂将车停下并在车内休息,故综合全案证据,张某某行为危险性小。归案后,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